因标而异 量体裁衣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17 阅读:6603次

明朝的时候有个文人叫庄之臣,闲暇时撰写了一本叫做《叔苴子内篇》的小册子,在这本书的卷一里他写了句流传很广的话:“入山问樵,入水问渔”。也就是说,入山的话得问问樵夫,砍柴人熟悉山里情况;下水的话就得问问渔民,捕鱼人了解水的习性。量体裁衣,因人而异,如是而已。
  在商标领域的司法审判中,我们的法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有的商标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了厚厚的一沓域外商标注册的证据发问,瞧,我们的商标都在那么多国家或地区被核准注册了,为什么在国家工商总局却未能核准注册?有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则出示了该件商标以前涉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或者其他法院判决向法院请求:我们的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了,这个案子里也应该如此。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持上述观点的一方往往理直气壮,认为无论是从商标域内域外的横向比较,还是法院一贯判例的纵向比较而言,都是把理儿占得足足的。莫不知,无论在商标法理论还是实务中,有一个原则早已被广泛接受,即商标个案审查原则。
  那么,何为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一,虽然法院对不同申请商标的审查采用的标准一致,但是每个案例中,商标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商标使用情况、消费者施加的注意力等等均存在诸多因素的差异。例如,在服装上注册的“圣大保罗”以及在腰带上注册的“圣大保罗”商标一定会造成商标混淆,然而,若是在精密仪器上注册同样的商标,可能判定结果会完全不同。其二,商标审查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一般消费者认知受到社会整体环境和商标使用情况的影响,时移事易,因此在先审查案例不应类推适用于在后案例。例如,“花花公子”商标在几十年前的中国很可能被认定因不良影响而不予注册,然而如今已成功在中国注册。第三,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域外商标的注册与否,并非中国商标司法认定的考量因素。今年年初沸沸扬扬的唯冠与苹果商标案即是商标地域性的最好脚注。
  正如明朝夫子所言,“入山问樵,入水问渔”。法院在对进行商标司法审查时,采用的是商标个案审查的原则。正所谓量体裁衣、因标而异,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的时候并非仅将目光放在已有的域外注册结果以及以往判例之中,而是更多的从涉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实际出发,结合商标实际使用以及其他现实情况的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具体、个案的认定。因为,法律更是对当下生活的具体阐释。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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